如果我們不是配偶⋯⋯

2013/11/29

「如果有一天妳出事住院了,我沒有任何權利去照顧或過問,我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狀況。」

看到這句話的時候,我哭了。我完全了解那是什麼樣的心情。

 

連續幾天陪老公又跑急診又辦住院,檢查作了一堆,要簽的單子、要辦的手續也不少。每次護理師要拿單子給我簽或者交待衛教事項時,總會先問:「你是病患的什麼人?」「配偶。」我回答。於是護理師就毫無異議的讓我簽了名,交待了所有的注意事項。

當下又擔心又緊張,不會把注意力放在這種對話上,但這類問答的次數實在不少,讓我在幾天之後突然想到:如果我的回答不是配偶,護理師是不是就會把單子拿給他的親人、不讓我處理了呢?

連這樣的可能與想像,我都會一次次地寫到哭——拜託!那種事情叫人如何能夠忍受呢?

 

如果我們不是剛好生為一男一女,按照中華民國的法律,我不能是他的配偶。

如果我不是在某一天和他一起翻著IKEA型錄的時候,突然失心瘋忘了我是個不婚主義者,我也不會變成他的配偶。

我們只是剛好符合結婚的條件,又剛好決定結婚而已。

如果沒有這些「剛好」,我們還是會在一起,把彼此當成最重要的人,互相扶持,差別只是沒有冠上配偶的身份。

 

然而,依法律而言,如果我們沒有配偶身份,他就跟路人甲毫無差別——不管他是不是最在乎我的那個人,他都不被允許幫我簽署任何文件;不管他是不是最瞭解我的那個人,他都不被允許代替我做任何決定。

 

可是,我們都有一半的機率,生下來會是另外一個性別。

不管我們是什麼性別,愛是一樣的,對彼此的付出也是一樣的。

就愛來說,我和說出開頭那段話的女生,根本沒有什麼不同啊!

 

誰有資格告訴我們:因為你們的性別或其他條件「不正確」,所以你們沒有資格在一起,你們的家不是家,你們的相扶持不能擁有和多數人一樣的權利,你們的婚姻不是基本人權?

不管我是異性戀、是同性戀、是任何其他族群,我都有能力也有資格去愛啊!我願意為我的另一半和家庭付出,我想和對方共享我們應得的一切權利,這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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